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案例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福州盛**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谢丁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仓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缴纳案件受理费,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房产、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措施仍不能结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仓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中案件受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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