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池州九**马衙支行与章**关于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地址不祥,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贵民二初字第00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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