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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宣城市联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宣城市**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制作(2014)宣民二初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城市**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市**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人民政府土地成本款52000及利息(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270元、执行费699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市**限公司有多起案件在本院执行,财产暂无法处置,且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宣城市**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认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一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二初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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