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振宣小额**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皖**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法定表表人: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皖**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振宣小额**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皖**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宣民二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皖**限公司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振宣小额**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皖**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振宣小额**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6000元、律师费4000元、执行费8500元。

本案在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皖**限公司位于宣城市宣州区孙埠镇正兴村土地使用权号为国用(2015区)0105号土地一宗,暂无法处置。现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认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一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二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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