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王**、梅**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王**、梅**应偿还合伙投资款2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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