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除冻结被执行人李*1800元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176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被执行人李*赔偿申请执行人张*68758元剩余款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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