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文明、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文明、陈**应偿还邓**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32434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975元,承担执行费476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00元,余款人民币229323元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

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名下,位于安徽**家翰林小区16幢4单元607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20114979)。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陈**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本案执行终结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二、查封的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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