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一、侯**一次性赔偿吴**医疗费、误工费等人身损害赔偿合计2371.68元,于2015年7月10日支付;
二、侯**、吴**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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