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黄山市**限公司、黄山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胡**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黄山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一初字第017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黄山市**限公司、黄山市**有限公司的资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银行帐号被多家法院冻结,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1条的规定,本案的首封法院为黄山**民法院,此案需等黄山**民法院处置资产时参与分配。

本院认为

本院未查找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一初字第017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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