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崔*与刘**执行异议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与被执行人刘**、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叶**于2015年7月14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叶**称:本人月工资收入2250元,每月应付住房按揭贷款1669.66元,另一家三口人生活,无其他收入来源,而岳**法院在执行案件时裁定每月扣留我工资收入中的1000元,本人实在无力承担,故提出异议,请岳**法院变更每月扣留我工资收入的金额数。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异议人叶**系我县包家中心学校的教师,每月工资收入2250元,本院裁定扣留其工资收入前,每月应付住房按揭贷款1669.66元,家中有三口人生活,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要求变更(减少)其每月应扣留工资的数额理由充分,法院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我院(2014)岳执字第00615号执行裁定书;

二、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叶其林每月工资收入中的5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庆**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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