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凡爱青与薛**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凡爱青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3)泗民一初字第018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涉嫌刑事犯罪,其财产现无法拍卖变卖,且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3)泗民一初字第018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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