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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邱*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邱*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台玉商初字第32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调解,被执行人邱*财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74900元、案件受理费2712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支付执行款人民币2749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4024元、案件受理费2712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在玉**地产管理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坐落于玉城**岛大道的房产(产权证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陈**抵押1200000元),该房产已于2014年9月25日被(2014)台玉执民字第2575号案件查封;通过省高院点对点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记录。现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11月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的房产设置抵押且已被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法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台玉执民字第35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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