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王**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舟定执民字第2067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本案与原件核对无异二0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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