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缙云**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徐**行政其他一案中,已执行2027元,未执行109533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丽*执非字第7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