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平安银**义乌分行与李**、吴**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吴**、蒋**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12月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所有的车牌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由于该车下落不明,一时无法处置,同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金义执民字第8092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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