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吴**、蒋**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12月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所有的车牌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由于该车下落不明,一时无法处置,同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金义执民字第8092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