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招商银**绍兴分行与柴建民、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招商**绍兴分行与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柴**、平**应共同归还给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其余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各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向本辖区车辆登记主管部门查询,各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拍卖被执行人柴**、平永娟名下位于杭州市**明凤凰家园23幢1单元102室的房产,实际清偿债务人民币1092752元。另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其名下其余房产均被另案查封在先,并有抵押,暂无法处置;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绍越商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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