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行政其他的(2015)湖浔执非字第28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30000元未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湖浔执非字第28号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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