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石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徐**、谢**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119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核实,发现其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石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石**(2014)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石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现被执行人徐**、谢**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