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人民解**化技术大队申请执行孙**、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民法院(2014)宣中民四终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孙**、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发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期间,除被执行人孙**、齐**在泾县泾川镇迎宾路4号后勤部大院内的自建房屋外,本院调查未发现其有存款、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孙**、齐**搬迁后没有房屋居住,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临时住所,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民法院(2014)宣中民四终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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