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与周**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300元,已执行标的3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2)东民一初字第009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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