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白**限公司与重庆力**限公司、何*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安徽白**限公司与重庆力**限公司、何*、王*、王*、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8)贵民二初字第0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从被执行人何炼银行账号依法扣划了存款168100元,并扣除本案受费用费用后,由申请人领取了执行款项163975元,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终结本院(2008)贵民二初第0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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