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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25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7700元、加倍支付迟延利息、受理费人民币245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报告其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现查明如下事实:被执行人在中国**清支行、中国**支行、中国**清支行、中国**清支行均有开户,但无存款可划拨;被执行人在其他协助执行的金融机构中均无开户信息;向福**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没有发现其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陈**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依法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252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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