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平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翁*追缴罚金、责令退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根据平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岚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对翁*追缴罚金、责令退赔人民币5410元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各银行、车辆、房产登记部门及福州**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平**民法院作出的(2015)岚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案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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