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与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民初字第357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自动履行义务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金融机构及房屋、土地、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执行情况告知书后十日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综上,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姚**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357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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