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南**、王**等26名职工与被执行人滨州**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7472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74720元。现因被执行人除查封财产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该查封财产在短期内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无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棣劳仲案字(2012)5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