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惠民县支行与李**、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中国农业**惠民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李**、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惠**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惠商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中国农业**惠民县支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05月22日立案执行,经多方查证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本案标的50000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2014)惠商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方*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申请执行人有效身份证明及(2014)惠商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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