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侯**与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806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该案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对威海**民法院作出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806号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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