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莒县支行与魏**、聂秀彩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莒县支行与魏**、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莒县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莒商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聂**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标的款420000元,案件受理费76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魏**、聂秀彩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7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同时向被执行人魏**、聂秀彩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其将财产情况在1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暂无能力履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暂无能力履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莒商初字第563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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