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陈**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刘**、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理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刘**、陈**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14日经东平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刘**一次性赔偿申请人陈**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车损费共计4000元,2015年10月14日付清。

二、申请人刘**付清赔偿款时,申请人陈**同时将本次事故的报销手续(保险公司所需)交给刘**。

三、其他互不追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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