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王**、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刘**称,梁山县水泊东路47号1号楼1单元301室房产是异议人与王**的夫妻共同财产。异议人与家人一直在该房中居住,无其他住房,只有该房产一处,如对该房产进行执行,异议人与家人将无房屋居住。据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请依法终止对上述房产的执行。

为支持其异议,异议人刘**向本院提交梁山县民政局出具的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一份。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梁*初字第318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所有的位于梁山县水泊东路47号1号楼1单元301室房产一套。案外人刘**与被执行人王**系夫妻关系。夫妻二人于冬天在上述房产中居住,其他时间在位于梁山**办事处后码头村的家中居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刘**主张只有涉案房产一处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其主张终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刘**的异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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