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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刘**与周*、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周*与被申请人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济*终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申请再称:申请人仅殴打了被申请人的头部,没有伤及其他部位,不足以造成流产后果。曲阜市公安局(2013)33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与本案不具有真实性。被申请人流产不排除与用药有一定关联性。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是申请人仅仅殴打了被申请人的头部,没有造成被申请人腰背部明确外伤的行为事实。被申请人流产方面相应损失应由其自己或第三人承担,申请人不应对此承担责任。综上,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殴打被申请人刘**,致其受伤住院治疗,被申请人在住院期间检查出早孕、先兆流产症状,并于其后保胎失败,自然流产。对此,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载明,系申请人的殴打行为致使被申请人难免流产,申请人周*对此虽有异议,认为被申请人流产与申请人的行为无因果关系。但申请人在无证据证实有其他原因导致被申请人流产的情况下,其主张被申请人流产不是其殴打行为所致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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