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人**阳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纠纷一案,莱**民法院作出的(2013)莱阳民一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莱阳执字第474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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