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东营市**责任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刘**与东营市**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85000元,未执行标的额85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东营市**责任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刘**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广民五初字第4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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