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案标的7580元。本院在执行烟台**有限公司与乳山**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亦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烟牟执字第103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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