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河口**有限公司与修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山东河口**有限公司与修和、黄**、朱**(2014)河商初字第290号借款合同一案中,通过司法查控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到房产管理、车辆管理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和车辆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由于查封的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扣押变现,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4)河商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偿还申请人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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