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烟台华**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案标的130000元。本院在执行王**与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亦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烟牟执字第90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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