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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人民政府三山岛街道办事处与李**、沧州**运输队等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不服莱州市人民法院(2015)莱州金*初字第1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莱州市人民政府三山岛街道办事处与莱**法院金山法庭,都属于国家党政机关,我国尚未实行司法独立,而且本案牵扯到一级政府的切身利益,人民法院很难客观公正的审理案件,很难给双方当事人一个公正合理的裁判。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的昌邑市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移送莱**院之外的法院进行审理。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昌邑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侵权行为地在莱州市辖区内,故被上诉人选择向侵权行为地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与原审法院同属国家党政机关,不能客观审理本案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其他法院审理,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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