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郭*、袁**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9720.18元,未执行标的额为19720.1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诸**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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