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因其他房屋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于2015年10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谢*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