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与胡某某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梁*初字第343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冻结被告范某某、胡某某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范某某、胡某某银行存款200000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同时要求解除对原告提供担保的案外人陆**与尹某某共同所有的位于梁山县水泊中路XX号的房产(房权证梁**u0026times;u0026times;号)一套的查封。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范某某、胡某某银行存款200000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原告李**提供担保的案外人陆**与尹某某共同所有的位于梁山县水泊中路XX号的房产(房权证梁**u0026times;u0026times;号)一套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