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威海仲裁委员会(2014)威仲字第180号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于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造价服务费570846.97元及利息(自2012年9月7日起至履行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101064.50元),共计689053.4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威海永**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青岛中路附106号B1807、1810室房产进行评估,其价值分别为51.84万元、52.62万元。上述财产经威海市**限公司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价39.6576万元、40.2543万元接收该财产抵顶全部债务。差价款110065.53元由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院,用以交纳执行费和执行其他案件。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位于威海市青岛中路附106号B1807、1810室房产归申请执行人威海裕达建设工程**公司所有。
二、待具备登记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威海裕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所需税费由双方当事人依法承担。
三、威**委员会(2014)威仲字第18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929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