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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衣恒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郭**、衣恒范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理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郭**、衣恒范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9月30日经东平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郭**凭医疗单据赔偿申请人衣恒范医疗费,再赔偿衣恒范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车损费共计6000元,2015年9月30日付清。

二、申请人郭**付清赔偿款时,申请人衣恒范同时将本次事故的报销手续(保险公司所需)交给郭**。

三、其他互不追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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