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田**、薛俊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崔**与被执行人田**、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崔**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莒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田**、薛**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标的16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田**、薛**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5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又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其将财产情况在1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田**、薛**外出打工,现下落不明,经查询车辆管理部门后,已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手续予以查封,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田**、薛**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执行过程中除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辆外,其他亦未查寻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莒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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