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白**与刘**、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莲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定书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白**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45930元,经调查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莲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