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诉被告范**、范*乙、孔*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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