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某某与陆*甲赡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某某诉被告陆*甲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赡养费2,000元至2,5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汤**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姜某某与其前夫陆*乙于1978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被告陆*甲。2004年8月16日,经本院调解陆*乙与姜某某离婚。根据民事调解书,离婚后,姜某某居住上海市某路某号某室(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之后,因家庭矛盾,原告另住他处,并于2012年11月29日租赁了上海市某处房屋,每月租金2,300元,期限三年,至2014年11月28日止。原告现每月退休金2,800余元。原告称,之前之所以没有向被告讨要赡养费,是因为原告患有糖尿病,原告原有的一些积蓄已用完,现有的退休金支付房租外已不能维持生计,被告虽然没有固定工作,但是有经济能力支付赡养费,故要求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至2,500元。被告称,被告没有固定工作,只是在外打零工,原告虽然原居住在涉案房屋,但根据现状原告不可能再回来居住。被告愿意支付赡养费,数额由法院判决。

另查明,涉案房屋自2012年起至2013年12月止出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虽然原告目前的每月收入2,800余元,但需要另行借房居住,扣除房租外原告收入不能维持一般的生活水准,而且原告另借房居住,是为了减少家庭矛盾,被告作为受益人,也应分担原告的部分租房支出。根据被告目前的家庭状况,支付必要的赡养费尚不足以造成生活困难,因此,被告应当支付赡养费,数额由本院综合考虑原、被告的收入状况等因素酌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可由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陆*甲自2014年2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姜某某赡养费1,20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