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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某与袁**、袁*乙赡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纪某某诉被告袁**、袁*乙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的医药费2,108.90元及就医交通费114元;2、判令两被告自2013年12月起每月承担的赡养费由500元增加至900元。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代理审判员何倩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述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两被告系原告之女。原告丈夫已死亡。原告目前享受高龄纳保待遇每月500元。2013年3月本院判决两被告各给付原告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的医疗费2,966.55元,并判决两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的赡养费自每月400元增加至每月500元。被告袁**支付原告赡养费至2014年2月,被告袁**支付原告赡养费至2014年1月。自2013年12月起,原告每月支付的保姆费自1,180元增加至1,200元。经本院核算,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原告支付医疗费共计2,096.10元(自负部分),原告并支付就医交通费共计62元。现被告袁**每月领取养老金2,684.50元,被告袁**每月领取养老金2,778.60元。庭审中,被告袁**不同意增加赡养费,被告袁**同意增加赡养费至每月5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袁**、袁*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分别给付原告纪某某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的医疗费及就医交通费1,079.05元;

二、被告袁*乙自2014年2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纪某某赡养费560元;

三、驳回原告纪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袁**、袁*乙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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