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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孟*、孟*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孟*、孟*、孟丙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决三被告每月各给付原告赡养费800元。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代理审判员何倩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雯钰、被告孟*、孟**参加诉讼。被告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与其配偶孟繁章婚后生育三名子女即三被告。原告自2003年至2013年8月与被告孟*共同生活,2013年8月6日原告与被告孟*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于2013年8月31日前搬出被告孟*的住所。庭审中,到庭原、被告一致确认原告名下现无住房,被告孟*表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孟*自认其每月养老金为3,700元。原告每月养老金为2,953.10元,现原告在外租房居住,每月租金为2,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孟*、孟**2014年1月起每月各给付原告徐某某赡养费300元;

二、被告孟*自2014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徐某某赡养费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孟*、孟**负担3元,被告孟*负担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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