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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x与王x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应x诉被告王x、王x、王x、王x、王x、王x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六被告自2013年5月起每人按月支付原告赡养费250元,判令被告王x支付自2012年10月起至2013年4月止的原告赡养费1,750元;2、判令被告王x支付医药费1,000元。

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汤**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应x的法定代理人王x、王x及其委托代理人彭x、被告王x的委托代理人王x、被告王x、王x、王x、王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应x共生育了五女三子,即被告王*、王*、王*、王*、王*、王*、监护人王*、王*。原告配偶已死亡。原告现与王*共同生活,每月养老收入570元。2012年7月,原告子女王*、王*、王*、王*和王*的丈夫王*签订了协议书一份,内容有:“自即日起,母亲应x随王*共同生活,每人每月分担雇佣保姆的费用250元,此款由上列各方当事人每月1日交付至王*处”,等。之后,被告王*、王*、王*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250元至2013年8月止;被告王*、王*支付原告赡养费250元至2013年4月止;被告王*未支付自2012年10月起至2013年4月止的原告赡养费1,750元、医药费1,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现原告每月收入570元,不能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被告应当支付赡养费。原告已将100周岁,身体状况日渐衰弱,生活中难免需要产生陪护等费用,作为其子女,理应念及母亲的养育之恩,倍加关心、照顾好年迈的母亲,不仅应积极的给予精神上的慰藉,更应从经济上提供适当的保障,尽可能地提高原告晚年的生活质量。现原告所提的赡养费数额为原告生活所必要,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然而,被告虽然已退休,也都各有自己的困难,但每人每月承担原告赡养费250元,尚不足以造成被告生活困难,而被告王x、王x、王x拖欠赡养费有违人之常情,也有违法律之规定,在此,予以批评与教育。望被告弘扬尊老、爱老的传统风尚,积极履行赡养义务,使原告颐养天年。被告王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可由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x、王x、王x、王x、王x、王x自2013年5月起每人按月支付原告应x赡养费各250元(其中被告王x、王x、王x已履行至2013年8月);

二、被告王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补付原告应x自2012年10月起至2013年4月止的赡养费1,750元、医药费1,00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王x、王x各负担2元、被告王x负担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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