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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与沈*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某诉被告沈*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给付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的赡养费共6,000元;给付自2013年1月起每月赡养费500元;被告承担原告今后的医疗费用。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代理审判员章**独任审判,于2013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某某、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沈*某系被告沈*之父。沈*某与其配偶郭某某共育有两个儿子,即沈*某与沈*。郭某某于20XX年XX月XX日死亡,沈*某于20XX年XX月XX日死亡。原告沈*某自称,其与郭某某原共有上海市XXXX室房屋一套,于2001年赠与给沈*某,沈*某死亡后该房屋由沈*某之女继承,现原告居住在该房屋内。原告称其现每月仅有500元养老补贴,不足以维持生活。被告称其每月收入约1,500元,需要照顾生病的妻儿。原告不认可被告所称的收入状况,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自认2012年以来未给付过原告赡养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系子女的法定义务,被告以原告赠与案外人房产,当由案外人负全部赡养义务的辩论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认可。但民事活动亦应考虑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且被告的收入状况有限,故其应当给付的赡养费由本院酌情判决。原告要求被告负担的今后的医疗费,因尚未实际发生,本院难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某2012年1月至2013年3月的赡养费共计4,500元;

二、被告沈*自2013年4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沈*某赡养费300元;

三、驳回原告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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